发布时间:2022-06-11 发布人:华健百科
为了加强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康复医学人才能力和素质,促进康复医学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康复医学人才培训现状和中国康复医学会职责特点,特制定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国家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方针,以满足康复医学技术人员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据我国康复医学人才成长特点,参考国际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方法,创新中国特色康复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康复医学人才培养。
第二条 培训基地建设以服务人才培训为目的,以保障人才培训为根本,以保证培训质量为目标,建设一批质量水平高、管理规范的康复医学培训基地,更好地满足康复医学培训多层次教学的需求。
第三条 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建设进行评估。评估旨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评估促进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基地管理,提升培训
第四条 建立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工作专家咨询、现场评估、建设指导、培训辅导以及督查验收等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从学会已建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个别专家亦可从专家库外聘请。
第五条 学会培训部下设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基地建设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在中国康复医学会领导下实施,培训基地领导负责培训基地日常管理和培训任务落实,培训基地挂靠单位负责对培训基地各方面支持和工作监管。
第二章 培训基地建设标准
第七条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开办康复医学相关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专科医院、康复医学中心,达到规范化培训条件的其他康复培训机构也可申请。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特定培训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培养康复医学专业技术
第九条中国康复医学会制订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各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加强基地的条件建设和培训质量管理。根据培训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制定符合本基地特点的教学方案和实施办法,建立培训质量的评价、反馈和改进机制,强化教学环节质量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与所承担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专业图书信息资料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和实训场所等。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和网络教学资源,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办学理念先进,发展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合理,工作流程严谨,规章制度健全。有健全的培训管理机构及专门的培训管理人员,有系统完整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有严格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较好的生活设施,具有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基地职责:①康复医学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任务和受总会委托的康复医学中长期教育培训任务;②继续教育基地可承担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等各类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岗位能力培训任务,包括康复专科医生、康复专科治疗师、康复专科护士的毕业后规培、继续医学教育等;③专业培训基地只能承担该专业康复人员岗位能力培训任务;④专科培训基地只承担该专科康复人员岗位能力培训任务。⑤专项培训基地只承担该专项疾病康复或专项技术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任务类型包括:①短期培训班(1周以内);②中期培训班(3个月以内);⑶长期培训班(1年以内),长期培训班和目前各单位为期半年或一年的进修学习进行整合;④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课程及毕业实习。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培训任务来源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国家级康复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二是由总会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三是培训机构申报经总会批准的培训项目;四是受政府委托或相关机构委托经总会批准的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将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制定不同类型人员培训标准,建设统一课程体系,制定统一教学计划及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质量控标准,进行同质化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按培训任务要求制定培训方案,重视培训环节管理,严格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按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培训能力,加大硬件设施配置,完善管理制度机制,确保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符合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建设单位须是中国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可与申请培训基地建设同时递交单位会员申请,所在机构工作人员应作为个人会员加入学会。单位会员与个人应积极履行会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类型和当地条件,每期培训可收取一定的培训成本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应该用于培训工作的业务支出和基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按要求完成培训计划,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由中国康复医学会和培训基地单位共同向培训合格的人员发放学会统一编码印制的毕业/结业证书,并可在学会官网信息系统查询,并按有关规定授予继续教育学分。中国康复医学会与培训基地积极协调各用人单位,对于培训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认可。
第四章 培训基地申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进行分期申报及评估,申报和评估程序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2)具备条件的机构应填写《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3),报中国康复医学会;
(3)中国康复医学会培训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机构予以认定。
(4)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由中国康复医学会统一公布,并颁发“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教育基地”、或“中国康复医学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或“中国康复医学会+++专业培训基地”、“中国康复医学会+++专项培训基地”等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质量要求,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原则上5年为一周期,对各培训基地每5年进行周期性评估,通过评估者自然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未通过评估者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与管理,努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条件建设,不断提高培训服务能力,提高教学质量与管理水平,提高培训基地综合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不定期抽查与考核制度,对培训基地日常工作以及相关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异议及时组织抽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建设实行中期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条件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培训基地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和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学会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确认事实,经评估委员会讨论,报经学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会应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举办基地管理工作培训班,组织培训基地进行工作交流,组织专家重点帮带和指导,不断提高培训基地综合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附件:
附件1:《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指标体系》;
附件2:《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评估办法》;
附件3:《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学培训基地建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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