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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会员入会指南——中医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7-03 发布人:华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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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章程》
(2017 年 5 月 16 日中国药学会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2017 年 11 月 10 日民政部核准通过,2020 年中国药学会 24 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称是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 CPA)。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组织通则(试行)》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国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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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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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药学学术团体、药学工作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 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四)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 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传,开展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六)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
(八)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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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名誉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员:医药及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科技工作者与管理者;
(四)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生产、经营、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名誉会员:对药学及相关学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积极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活动的著名外籍专家和港澳台专家。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 学生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学生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或高级会员。
(二)普通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或本人会所在地的地方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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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三) 高级会员: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高级会员证书;
(四) 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五) 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书;其中,外籍和港澳台名誉会员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享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名誉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期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任务,参加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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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退会应按照入会审批权限,书面告知入会申请的地方药学会或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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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本会设个人理事、单位理事、名誉理事。
(一)个人理事。在本会高级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本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成为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一般由其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理事会。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该代表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三)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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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任期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注销;
(六)审议表决名誉理事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负责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九)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十)审议单位理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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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
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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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
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二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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