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3 发布人:华健百科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华中医药学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中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供中医药科技知识指导、传播、服务;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科学普及,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密切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国家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询、制定工作;
(六)按照规定,开展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表彰工作;
(七)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国际中医药人才资格互认、学术互补、成果共享工作,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交流与发展;
(八)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为其提供科技咨询、评价、技术标准研制,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九)加强对中医药期刊的管理,培育一流期刊,提升期刊品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作用;
(十)做好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十一)承办国家及相关部门下达、交办、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会长
于文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副会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国辰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仝小林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主任医师
闫树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李灿东 福建中医药大学校长
杨关林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医脾脏象
理论及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杨明会 解放军总医院中医医学部主任
杨殿兴 四川省中医药学会会长
肖 伟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达灿 广东省中医院院长
郑 进 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会长
胡鸿毅 上海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徐安龙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
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2021年3月5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人才成长和水平提高,聚焦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为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中医药法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传承创新发展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中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文化、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提供中医药科技知识指导、传播、服务;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科学普及,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密切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之家;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国家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科技政策的建言、咨询、制定工作;
(六)按照规定,开展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评审表彰工作;
(七)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国际中医药人才资格互认、学术互补、成果共享工作,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交流与发展;
(八)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为其提供科技咨询、评价、技术标准研制,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九)加强对中医药期刊的管理,培育一流期刊,提升期刊品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作用;
(十)做好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十一)承办国家及相关部门下达、交办、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类别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外籍会员。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生会员
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中医药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
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取得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会普通会员,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四)会士
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在中医药领域有卓越成绩或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士。
(五)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个人会员有权优先在本会主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单位会员有权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文化传播、科学普及、咨询评价等相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均由学会统一编码、印制。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本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财政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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