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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向中国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1 发布人:华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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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我会向中国科协推选的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第四条 中国康复医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由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康复医学会和各单位会员组织候选人初步推选;学会组织初审后向中国科协报送院士候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开展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学会成立如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康复医学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专家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包含一定数量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不少于3名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学术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学会领导、秘书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推选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相关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七条 推选人选

(一)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省级康复医学会和单位会员(以下简称所属机构)向学会推荐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每位被推选人应有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的结果证明。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有签名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二)所属机构需向学会提交推选报告,说明推选程序和过程,由分支机构主委、省级康复医学会会长、单位会员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本人相关材料报送学会。

(三)所属机构应根据本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院士候选人标准和条件,组织推选工作,做到宁缺毋滥。

第八条 学会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照中国科协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邮箱等多种形式通知学会所属机构,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尤其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覆盖面。

(三)形式审查。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向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报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审核材料。由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由学会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材料真实性和学术性进行审核。

(五)组织初审。由学会推选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审,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可获得被推选资格。

(六)进行公示。通过材料审核和初审后的被推选人的相关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学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报送结果。经学会推选产生的院士候选人的材料,学会将以文件形式,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报送。

第九条 如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学会所属负责推选的分支机构、省级康复医学会、单位会员应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报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条 惩戒机制。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推选、推荐(提名)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凡被作为被推选候选人者不得进入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应在公示截止日期之前投诉,超过公示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初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送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组织推选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学会接到投诉信件,将转相关所属推选单位。该推选单位应当按学会要求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会。学会由工作小组研究后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提名)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资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由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在专门地点接待。

第十四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选个人附件资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任何名目进行影响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康复医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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